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气设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49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