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4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5年5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292018-10-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4年5月27日国税发
<1994>131号)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企业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 项 目 │行 次│ 本 期 数 │ 累计数 │
├─────────────┼───┼─────────┼──────┤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 1 │ │ │
├─────────────┼───┼─────────┼──────┤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 2 │ │ │
├─────────────┼───┼─────────┼──────┤
│(1)工资支出 │ 3 │ │ │
├─────────────┼───┼─────────┼──────┤
│(2)职工福利费 │ 4 │ │ │
├─────────────┼───┼─────────┼──────┤
│(3)职工教育经费 │ 5 │ │ │
├─────────────┼───┼─────────┼──────┤
│(4)工会经费 │ 6 │ │ │
├─────────────┼───┼─────────┼──────┤
│(5)利息支出 │ 7 │ │ │
├─────────────┼───┼─────────┼──────┤
│(6)业务招待费 │ 8 │ │ │
├─────────────┼───┼─────────┼──────┤
│(7)公益救济性捐赠 │ 9 │ │ │
├─────────────┼───┼─────────┼──────┤
│(8)提取折旧费 │ 10 │ │ │
├─────────────┼───┼─────────┼──────┤
│(9)无形资产摊销 │ 11 │ │ │
├─────────────┼───┼─────────┼──────┤
│(10)其它 │ 12 │ │ │
├─────────────┼───┼─────────┼──────┤
│2.不允许扣除项目 │ 13 │ │ │
├─────────────┼───┼─────────┼──────┤
│(1)资本性支出 │ 14 │ │ │
├─────────────┼───┼─────────┼──────┤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 │ 15 │ │ │
│支出 │ │ │ │
├─────────────┼───┼─────────┼──────┤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 │ 16 │ │ │
│收财物损失 │ │ │ │
├─────────────┼───┼─────────┼──────┤
│(4)税收滞纳金、罚金、 │ 17 │ │ │
│罚款 │ │ │ │
├─────────────┼───┼─────────┼──────┤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 18 │ │ │
├─────────────┼───┼─────────┼──────┤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 19 │ │ │
├─────────────┼───┼─────────┼──────┤
│(7)各种赞助支出 │ 20 │ │ │
├─────────────┼───┼─────────┼──────┤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 21 │ │ │
├─────────────┼───┼─────────┼──────┤
│3.应税收益项目 │ 22 │ │ │
├─────────────┼───┼─────────┼──────┤
│(1)少计应税收益 │ 23 │ │ │
├─────────────┼───┼─────────┼──────┤
│(2)未计应税收益 │ 24 │ │ │
├─────────────┼───┼─────────┼──────┤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 25 │ │ │
├─────────────┼───┼─────────┼──────┤
│1.弥补亏损 │ 26 │ │ │
├─────────────┼───┼─────────┼──────┤
│2.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 27 │ │ │
├─────────────┼───┼─────────┼──────┤
│3.境外收益 │ 28 │ │ │
├─────────────┼───┼─────────┼──────┤
│4.技术转让收益 │ 29 │ │ │
├─────────────┼───┼─────────┼──────┤
│5.治理“三废”收益 │ 30 │ │ │
├─────────────┼───┼─────────┼──────┤
│6.股息收入 │ 31 │ │ │
├─────────────┼───┼─────────┼──────┤
│7.国库券利息收入 │ 32 │ │ │
├─────────────┼───┼─────────┼──────┤
│8.国家补贴收入 │ 33 │ │ │
├─────────────┼───┼─────────┼──────┤
│9.其它 │ 34 │ │ │
└─────────────┴───┴─────────┴──────┘
附表二 企业减免项目表
企业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 项 目 │行 次│所得额 │税 率│减免税额 │
├───────────────┼───┼────┼───┼─────┤
│一、高新技术企业 │ 1 │ │ │ │
├───────────────┼───┼────┼───┼─────┤
│二、新办第三产业 │ 2 │ │ │ │
├───────────────┼───┼────┼───┼─────┤
│三、“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 3 │ │ │ │
├───────────────┼───┼────┼───┼─────┤
│四、受灾企业 │ 4 │ │ │ │
├───────────────┼───┼────┼───┼─────┤
│五、劳服企业 │ 5 │ │ │ │
├───────────────┼───┼────┼───┼─────┤
│六、校办企业 │ 6 │ │ │ │
├───────────────┼───┼────┼───┼─────┤
│七、福利企业 │ 7 │ │ │ │
├───────────────┼───┼────┼───┼─────┤
│八、乡镇企业 │ 8 │ │ │ │
├───────────────┼───┼────┼───┼─────┤
│九、 │ 9 │ │ │ │
├───────────────┼───┼────┼───┼─────┤
│十、 │ 10 │ │ │ │
├───────────────┼───┼────┼───┼─────┤
│十一、 │ 11 │ │ │ │
├───────────────┼───┼────┼───┼─────┤
│十二、 │ 12 │ │ │ │
├───────────────┼───┼────┼───┼─────┤
│十三、 │ 13 │ │ │ │
├───────────────┼───┼────┼───┼─────┤
│十四、 │ 14 │ │ │ │
├───────────────┼───┼────┼───┼─────┤
│十五、 │ 15 │ │ │ │
├───────────────┼───┼────┼───┼─────┤
│十六、 │ 16 │ │ │ │
├───────────────┼───┼────┼───┼─────┤
│十七、 │ 17 │ │ │ │
├───────────────┼───┼────┼───┼─────┤
│ 合 计 │ 18 │ │ │ │
└───────────────┴───┴────┴───┴─────┘
附表三: 联营企业分利 股息收入纳税表
企业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项 目 │分回利润│换算应纳│应纳所得│税收扣│应补所│
│ │ │税所得额│税额 │除额 │得税额│
├───────────┼────┼────┼────┼───┼───┤
│一、联营企业分利 │ │ │ │ │ │
├───────────┼────┼────┼────┼───┼───┤
│1.联营企业(税率)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 合 计 │ │ │ │ │ │
├───────────┼────┼────┼────┼───┼───┤
│二、股息收入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申报单位│ │行业类别│ │隶属关系│ │
├────┼──────────┼────┼────┼────┼───┤
│地 址 │ │经济性质│ │预算级次│ │
├────┴──────────┼──┬─┴─┬──┼────┴───┤
│ 项 目 │行次│本期数│累计│补充资料 │
│ │ │ │数 │ │
├───────────────┼──┼───┼──┼────────┤
│一、销售(营业)收入 │1 │ │ │1.工业总产值:│
├───────────────┼──┼───┼──┤ 元 │
│减:销售折扣与折让 │2 │ │ │  ̄ ̄ ̄ ̄ ̄ │
├───────────────┼──┼───┼──┤ │
│ 销售(营业)成本 │3 │ │ │2.年平均职工人│
├───────────────┼──┼───┼──┤ 数 │
│ 销售(营业)费用 │4 │ │ │ 人 │
├───────────────┼──┼───┼──┤  ̄ ̄ ̄ ̄ ̄ │
│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5 │ │ │3.安置四残人 │
├───────────────┼──┼───┼──┤ 员: │
│二、销售(营业)利润 │6 │ │ │ 人 │
├───────────────┼──┼───┼──┤  ̄ ̄ ̄ ̄ ̄ │
│加:代购代销收入 │7 │ │ │4.安置待业 │
├───────────────┼──┼───┼──┤ 人员: │
│ 其它业务利润 │8 │ │ │ 人 │
├───────────────┼──┼───┼──┤  ̄ ̄ ̄ ̄ │
│ 其中:技术转让收益 │9 │ │ │5.工资总额: │
├───────────────┼──┼───┼──┤ 元 │
│ 境外劳务收益 │10 │ │ │  ̄ ̄ ̄ ̄ │
├───────────────┼──┼───┼──┤6.效益工资 │
│减:管理费用 │11 │ │ │ 元 │
├───────────────┼──┼───┼──┤  ̄ ̄ ̄ ̄ │
│ 财务费用 │12 │ │ │7.税后利润: │
├───────────────┼──┼───┼──┤ 元 │
│ 汇兑损失 │13 │ │ │  ̄ ̄ ̄ ̄ │
├───────────────┼──┼───┼──┤ │
│三、营业利润 │14 │ │ │ │
├───────────────┼──┼───┼──┤ │
│加:投资收益 │15 │ │ │ │
├───────────────┼──┼───┼──┤ │
│ 其中: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16 │ │ │ │
├───────────────┼──┼───┼──┤ │
│ 境外投资收益 │17 │ │ │ │
├───────────────┼──┼───┼──┤ │
│ 股息收益 │18 │ │ │ │
├───────────────┼──┼───┼──┤ │
│ 国库券利息收入 │19 │ │ │ │
├───────────────┼──┼───┼──┤ │
│ 国家补贴收入 │20 │ │ │ │
├───────────────┼──┼───┼──┤ │
│ 营业外收入 │21 │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22 │ │ │ │
├───────────────┼──┼───┼──┤ │
│四、利润总额 │23 │ │ │ │
├───────────────┼──┼───┼──┤ │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24 │ │ │ │
├───────────────┼──┼───┼──┤ │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25 │ │ │ │
├───────────────┼──┼───┼──┼────────┤
│五、应纳税所得额 │26 │ │ │ 备 注 │
├───────────────┼──┼───┼──┼────────┤
│ 适用税率 │27 │ │ │税务机关受理 │
├───────────────┼──┼───┼──┤日期: │
│六、应纳所得税额 │28 │ │ │ 年 月 日 │
├───────────────┼──┼───┼──┤受理人(签名) │
│ 减:减、免所得税额 │29 │ │ │ │
├───────────────┼──┼───┼──┤ │
│ 加: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 │30 │ │ │ │
├───────────────┼──┼───┼──┤ │
│ 股息收入补税额 │31 │ │ │ │
├───────────────┼──┼───┼──┤ │
│ 境外收益补税额 │32 │ │ │ │
├───────────────┼──┼───┼──┤ │
│七、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33 │ │ │ │
├───────────────┼──┼───┼──┤ │
│ 加:期初未交所得税额 │34 │ │ │ │
├───────────────┼──┼───┼──┤ │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35 │ │ │ │
├───────────────┼──┼───┼──┤ │
│八、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36 │ │ │ │
└───────────────┴──┴───┴──┴────────┘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4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5年5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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