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江西省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解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1日赣府厅发〔1997〕46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江西省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解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842018-08-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26日国税发<1994>130号)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江西省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解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1日赣府厅发〔1997〕46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江西省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解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84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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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年12月26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按违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90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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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97修正)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4年11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87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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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97修正)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01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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