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的通告(1997年7月15日鄂政发〔1997〕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加强经营性服务价格(以下简称服务价格)监督管理有关事项作出通告如下:一、下列服务价格应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一)交通运输服务业的道路、水路、航空、铁路、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和运输服务等价格;(二)城市公用事业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燃气、自来水等价格;(三)邮政电信业的邮政、电信资费和延伸服务等价格;(四)房地产业的土地评估、房屋交易、物业管理、装饰服务、房产租赁等价格;(五)金融业的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交易等价格;(六)文化、娱乐、体育业的表演、播映、展览、出版、培训和歌厅、舞厅、卡拉OK厅、茶座、游艺、游乐以及体育运动场所等的服务价格;(七)旅游业的旅游点门票、旅游车(船)票以及旅行社和导游的服务价格等价格;(八)宗教、文物业的寺、庙、庵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和服务价格等价格;(九)服务饮食业的旅店、饮食、修理、广告、仓储、理发、洗染、照相等价格;(十)中介服务业的中介、代理和信息、咨询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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