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通知(1996年3月29日高检发研字(19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以下简称《戒严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172017-0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对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公告
(1994年9月11日署监〔1994〕591号)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二十八条关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为加强管理,自1994年9月30日起,旅客携运服装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第一类物品进境,总量限25公斤。上述限量范围内的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总值限人民币1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超出部分予以退运或按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通知(1996年3月29日高检发研字(19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以下简称《戒严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172017-07-20
|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字第3号1996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外经贸委(厅、局)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1082017-07-20
|
||
海关总署公告--进境行李物品按规定征税放行
海关总署公告(1996年3月2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除对我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的行李物品免税规定暂予保留以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由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放行
762017-07-19
|
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
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1996年3月28日水利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水利建设需要,解决条件艰苦的水利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招不来、分不去、留不住”的矛盾,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112017-07-19
|
关注微信公众号
获取知产新资讯
扫描下方二维码,随时掌握行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