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的通知(2000年6月27日深府〔2000〕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全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再就业工作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0年1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的富余员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02018-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