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当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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