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决定对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15620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