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保证我省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重要工程项目是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
305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