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于2007年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782017-12-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天津渤海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5年6月9日证监发字[1995]99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于2007年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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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2007修正)(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7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7年1月2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使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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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执法检查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应当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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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人民代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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