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决定(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上海市水产局是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渔政监督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3262018-08-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职责
第五章 权力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决定(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上海市水产局是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渔政监督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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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以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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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出版物,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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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五条“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胁迫等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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