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占用水域补偿费收缴管理及使用的暂行规定(1993年7月3日宁波市物价局、财政税务局、水利局发布)各县(市、区)物价局、财税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1992]浙价费联第51号文件“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水域,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安全及正常功能的发挥,决定对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收缴占用水域补偿费,并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占用水域是指永久性或临时性占用本市境内河道(包括江河、溪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管理范围内的水面与港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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