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1999年3月18日青政发〔1999〕46号)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违法建筑的专项治理工作,在2000年前彻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更好地美化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下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为违法建筑:(一)道路上及道路两侧(道路红线至正式建筑之间);(二)新建小区和居民楼院内;(三)风貌保护区、旅游点线及文明标志区内;(四)市内四区火车站及铁路两侧;(五)占路市场及周边;(六)崂山风景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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