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03〕3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2003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精神病员除外);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所有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147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