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电动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牌证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832018-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