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1997年11月17日宁政发〔1997〕108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现就全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和农民问题历来是党和政府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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