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25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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