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1988年5月5日桂政发〔1988〕46号)为了在价格改革过程中,使城市职工的基本食品消费支出,在价格变动时得到适当补偿,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从今年五月份开始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含防城港区)五个城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以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调节消费,保持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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