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无公害农产品条例(2007年1月12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7年5月15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高自治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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