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8日国税函发[1995]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险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险业务净收入,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55%税率汇总纳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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