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补充通知(1998年12月24日证监基字〔199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的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每只基金发行时,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和我会证监基字〔1998〕9号、10号、11号文件及证办〔1998〕4号、10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并与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工作配合
271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