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修正)(1995年6月1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统计监督检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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