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关于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鞍山市体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发布)各县(市)区文体局(委)、工商局、公安局(分局)及各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和《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使体育市场经营纳入法制化轨道,现将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程序凡举办《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中所规定的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体育竟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广告及其它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先经市体委审查合格,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再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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