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注册执业人员重新注册有关规定的说明(建设市〔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设计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结构)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今年初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推入管理的补充通知》(建设〔2000〕17号)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做了补充规定
178201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