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自2000年6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5252022)和初级形状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10、39019090)暂停接受进境报检
902017-05-31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8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6号--对原产于韩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自2000年6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5252022)和初级形状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10、39019090)暂停接受进境报检
90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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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合作部公告(二000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二000年第4号)鉴于韩国政府已于2000年5月31日宣布,自6月1日起对中国大蒜进口实行保障措施,这一措施完全没有反映中国大蒜产品出口的真实情况,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中国政府决定,自2000年6月7日起,对进口激增的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252022)和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00)实施暂停进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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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鉴于韩国政府已于2000年5月31日宣布,自6月1日起对进口中国大蒜实行保障措施,这一措施完全没有反映中国大蒜产品出口的真实情况,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6月7日起,对进口激增的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5252022)和初级形状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10、39019090)实施暂停进口措施
110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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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5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109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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