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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保纯 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北京奥运会乒乓球男单冠军马琳胜诉知产法院判决“马琳”商标无效维持
案情简介:
马琳是我国知名乒乓球运动员,北京奥运会乒乓球男单冠军及多项世界性乒乓球比赛冠军,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
2016年3月,马琳发现江苏国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体育)在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销售的乒乓球拍系列产品相关广告中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
2016年7月,马琳委托律师对国星体育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
1、国星体育于2002年12月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将“马琳MALIN”申请商标注册并用于公司生产的乒乓球拍系列产品上;
2、国星体育在“阿里巴巴1688.com”工厂店的产品展示中大量使用马琳肖像及参赛获奖照片;
3、国星体育网络销售客服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告知消费者马琳同国星体育存在品牌代言关系,误导消费者。
马琳于2016年9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2017年9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3392053号“马琳MAL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国星体育注册的“马琳MALIN”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星体育不服上述裁定,于2017年11月2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8898号,判决驳回原告江苏国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第3392053号“马琳MALIN”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19日,马琳委托曲保纯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该案目前正在审理。
案情焦点问题:
第3392053号“马琳MALIN”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
江苏国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将“马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乒乓球拍、乒乓球、球拍胶粒、运动球类、棋、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已经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马琳MALIN”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江苏国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在马琳作为乒乓球选手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基础上注册“马琳MALIN”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的故意。加之国星体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其球拍包装袋上印制有马琳的照片,且其淘宝网站上刊登有马琳图片,销售过程中采用了“马琳手写LOGO”的描述。此行为明显存在引导相关公众误认马琳与国星体育公司或其销售的产品存在一定关联的故意,使其在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国星体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印证了其注册“马琳MALIN”商标系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此外,知名人物的姓名等内容如果允许任一市场主体在相关产品上随意注册,可能会影响市场经营秩序。
律师点评: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民商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在商标法领域,诚信原则要求基于正当目注册和使用商标,不得有违背诚实的商业道德或行业惯例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标(附件一)2002年12月3日申请注册,2004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截止商评委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2017年9月28日),国星体育已经使用商标达15年之久。
2002年12月3日国星体育申请注册商标时,马琳已经是2000年乒乓球世界杯冠军及2001年世乒赛男团冠军、国际乒联巡回赛男单男双冠军,在乒乓球竞技运动中已有较高知名度。由此可知国星体育主观上具有攀附马琳在乒乓球运动竞赛中较高知名度的故意。国星体育因其不正当的注册行为没有及时得到有效的制止,其越发心存侥幸,在随后的生产销售中,未经马琳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并误导消费者其与马琳存在代言关系,使其在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
附件一:
附件二: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8898号
作者:曲保纯 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编辑:赵珍 校对:纵横君
商标前期查询存在盲查期,应该如何应对?
很多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时都经历过这样的经历:好不容易想到一个好名称,在前期排查的时候也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提交申请后就等待顺利通过所有流程,拿到商标证书,可是却等来一纸反驳,这到底是为什么?因为即使做好前期排查工作,但是商标存在一个盲查期
379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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