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根据所掌握的国外疫情情况,修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现予发布执行
1322017-07-0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23号)
农业部公告--关于发布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根据所掌握的国外疫情情况,修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现予发布执行
132201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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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3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发布《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SE),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6201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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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7月28日证监交字〔1997〕14号)为了进一步规范遗留问题股票上市托管确认问题,做好最后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股票上市工作,经研究决定,交易所对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工作应采取统一的操作程序,具体要求如下:一、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的上报材料经证监会审核,在证监会发行部出具反馈意见时,企业即可以做股票托管确认工作
166201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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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7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97)汇国函字第2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二次核对”操作,提高核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签署的关于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汇的合作备忘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向签发地海关出具“二次核对”的信函格式各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在派专人或以发核对信函形式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地海关或其上级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时,应当出具“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见附件1)
96201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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