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7年11月14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议案
792018-08-18
关于发布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7年11月14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议案
79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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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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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二)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的,责令改正,并按每有一人,处以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对未按规定进行未成年职工定期健康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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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省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测绘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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