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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证明。尤其是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除了可以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以外,也可以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
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的集体商标在区域经济发展、壮大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洞庭山碧螺春”茶叶集体商标,已聚集使用成员近千家,从业者10万余人;“镇江香醋”使用成员达到了三十余家,基本上包括了镇江地区主要和大型的香醋生产厂家,产值数十亿元,对当地的经济文化推动价值难以估量。
目前,集体商标管理和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认识差异导致集体商标的创设各地不平衡。有的地区认识到位,但也有地方对集体商标的认识不到位,如把集体商标当作当地企业的“福利”,申报注册下来后并不是依法规范使用,而是听任非成员擅自使用或者所附产品达不到标准,造成商标显著性淡化,失去区别功能。
使用率偏低。由于集体商标的成员都可以使用该标示,因此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真正讲究信誉、注重质量的商事主体害怕被“连累”而很少或者不使用集体商标。
准入、退出等使用条件不适度。有的偏紧,有的偏松,有的不全面、不科学或缺乏操作性,导致要么集体商标成员偏少,成员中个别企业“一股独大”,集体商标沦落为少数成员的垄断性排他工具,要么成员鱼龙混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危及产品的生存和发展。
侵权现象严重。由于集体商标巨大的品牌效应,传统遗留下的人文积淀深厚,商业价值较高,很多集体商标,尤其是由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均被大量的非成员单位使用,侵权现象频频出现。大量侵权行为淡化了商标的显著性,减损了其美誉度,对产品的生存和未来造成消极影响。
为此,建议今后要大力提倡集体商标的创设意识,用好传统品牌资源,挖掘潜在的集体商标对象,创设集体商标。要加强集体商标的全方位鼓励和保护,在立法层面,建议探索制定集体商标创设、使用和管理的行政法规,与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相衔接,重点解决集体商标的创设奖励、鼓励使用和依法遏制违约侵权等问题。从司法层面,建议出台集体商标司法操作规则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在行政保护层面,建议行政部门均应做到迅捷遏制侵权、执行法规标准统一、政府政策导向统一,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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