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年3月17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7月3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号公布)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91201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