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44号2001年12月20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工业生产稳定增长的通知》(省委发[1998]27号)精神和国务院减负办的指示,为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切实为企业改革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停止征收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补偿费和占用费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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