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三条“本市燃料、电力、煤气、石油等能源供应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实行能源定额供应和择优供应;所供应的能源应做到数量准确,质量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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