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05修正)(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规划、土地和房产的监察工作,保障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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