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的决定(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日实施)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对四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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