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正)(1987年6月28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2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3月18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通过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互助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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