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05年10月17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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