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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无论从深化知识产权理论研究,还是从完善与商标相关立法,亦或是从提高律师业务技能等方面考虑,均应对涉及立体商标的相关法律问题给予充分重视、深入探究并且加以妥善处理。
立体商标是以三维方式立体呈现出的一种商标形式。在我国商标法中,立体商标的标志被冠以“三维标志”的名称加以指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立体商标的独特应用价值
与二维平面商标相比,由于增添了一维元素,立体商标的变化空间更为广阔,表现形式更为多样,表现内容更为丰富,能够体现出更多的差异性和显著性。尤其是在人们日常办公和生活消费对于互联网的依赖性日益加深的当今信息时代,立体商标因适合在互联网中呈现的特点,其发展潜力不可限量。
对于立体商标,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对于立体商标的选取和确立,这些特殊要求带来了特殊的挑战。实践中,一些立体商标申请者和使用者由于对立体商标的特殊性了解不深,认识不透,没能掌握其规律,而导致商标注册申请或者使用受挫,其教训值得引以为戒。
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
司法实践中,所谓“因为复制二维商标而导致争议立体商标被否定”的案例接连出现,究竟是因为立体商标本身存在固有短板,还是因为对于其特点规律把握不准,亦或者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所造成?如何解决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矛盾,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又是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复杂课题。有观点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三维标志显著特征的判断相对严格,不可忽视的因素在于三维标志的保护客体,也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而注册商标的保护时限会给专利法造成冲击,因而从协调不同部门法的角度出发,应在商标授权确权时进行平衡,尽量避免与其他部门法产生冲突。
笔者认为,如果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希望将相关三维标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希望让其成为立体商标,这不仅是合理的心愿,而且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只是在程序上,需要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步,率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先行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外观设计就会丧失新颖性,从而导致外观设计专利难以获权。因此,两者申请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第二步,在外观设计专利获权之后,再将相关外观设计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限同为10年,不同的是,商标的有效期可以一直续展下去,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则不能续展。两者之间尽管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引发两者之间甚至是商标法和专利法之间产生冲突。立体商标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一种运用形式,当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届满之后,相关立体商标权利人只要愿意续展,并不会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原因而产生任何额外障碍。
立体商标的相关司法实践
随着立体商标的日益推广,与立体商标相关的纠纷也逐渐增加。观察这些纠纷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实践中,在著作权领域,司法机关已经通过一些案件,表明了对“异维复制”的肯定态度,如“范某等与京沪不锈钢制品厂著作权纠纷案”等案例中,法院认为,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或者从三维到二维的“复制”,只要不足以妨碍作品表达在线条造型、视觉效果上的“再现”,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2013年8月,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沟酒业)欲将“双沟珍宝坊君坊及图”作为立体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却遭质疑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君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双沟酒业为此展开了一场历时4年有余的权属鏖战。在争议商标的申请过程中,由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相继驳回了双沟酒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双沟酒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争议商标系立体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不同,标志本身并不近似。据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权保护是在商标私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两个端点之间如何选取一个合适的坐标点,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在处理与立体商标相关问题时,不能简单套用以往对待平面商标的惯性思维模式,需要从整体视觉效果出发,全面观察和思考问题,正确选择思考和处理问题的坐标点。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兼顾商标私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如何判断立体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考虑立体商标本身的特点、实际使用的情况、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因素。在申请注册立体商标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第一,注重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其立足点并非仅限于相关行业专业人士的认知水平,而主要是基于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对象——普通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选择和确立立体商标标志时,为了突出其显著性,需要仔细研究普通社会公众的理解力和接受力,提高设计的针对性,满足其要求。只有让普通社会公众真正接受了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相关立体商标才能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所认可和接受,从而获准注册。
第二,立体商标需要与指定使用商品本身具有明显的区隔度。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普通社会公众辨识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从而使得普通社会公众能够将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加以区分。确立立体商标时,容易出现的误区是当事人因贪图省事方便,以商品本身形象为设计模版设计相关标志,从而使得立体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本身相混淆。如果不能摆脱此误区,该三维标志难以发挥其作为商标的功能,其申请注册得到核准的可能性就会微乎其微。
第三,立体商标需要与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标志或者通用形状具有明显差别。选择和确立立体商标时,尽可能使其远离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标志或者通用形状。只有这样,才能达成明显区分两者的效果。否则,既容易导致普通社会公众产生误解,又容易对其它商品经营者造成干扰和妨碍,以至于丧失商标获准注册的机会。在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中,相关代理律师需要提醒当事人充分利用三维空间,增强创造性,尽量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
第四,妥善处理好三维标志与相关二维组成元素之间的关系。选取立体商标时,需要广泛收集同类以及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中平面商标的相关信息,避免相关二维元素与其它二维商标出现重复、相似等侵权问题。与此同时,在内部构成方面,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与其二维元素,既要形成内在的有机联系,相互呼应;又要保持各自的独立性,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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