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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为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中:蔬菜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等项目奖补资金的申报人应具有经培训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详见政策落实具体实施细则)。
3.本县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农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带动贫困户作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条件,不带动贫困户的不支持,多带动贫困户的多支持。项目资金向贫困村倾斜。
二、农业扶持政策
4.贷款贴息补助。对本年度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付息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政贴息补助。本项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5.农业标准化建设及品牌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每个给予3万元补助;对新认证的“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所发生的认证、认定和检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对进行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和绿色食品续展所产生的检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
6.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当年农产品加工产值超1亿元且增幅达20%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蔬菜产业发展。对新建集中连片、棚内净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150亩以下的普通钢架大棚,每亩奖补0.3万元;对新建集中连片、棚内净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棚间距在1.5米左右的和县二代复式日光温棚(执行GP—C9532标准),每亩奖补0.7万元;对新建集中连片育苗棚室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并配置喷、滴灌、温控设备等相关设施,使用移动式苗床、基质、穴盘设施等从事蔬菜育苗且年育苗能力在400万株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从事蔬菜生产或蔬菜集约化育苗的蔬菜企业或合作组织,新建完整的农业物联网管理系统监测并远程智能或者人工控制园区的环境情况,且监控面积不小于100亩,按设备实际造价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从事蔬菜生产或蔬菜集约化育苗的蔬菜企业或合作组织,新建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管理系统,且有效灌溉棚室设施栽培面积不小于100亩,按设备实际造价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建用于蔬菜瓜果保鲜冷藏库,保温结构符合相关标准,每50平方米配备不小于15千瓦时变频压缩制冷机等配套设施,设计温度达到0~-5摄氏度范围,辅助设施齐全且室内净面积达5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农民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已获得市级以上奖补的不再重复奖补);对新建连栋玻璃温控大棚,净面积达4000—8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8.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县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合作社,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成立注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完成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任务,并成立注册的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9.土地规模流转并专门从事粮食生产的奖补。对流转土地面积在1500亩以上(含1500亩)、2000亩以下,且备案时间3年以上、流转期不少于5年的,按每亩8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10.支持生态渔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农业部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稻田综合种养连片200亩以上,每个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市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新建设物联网设施的,给予总投资额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工作。对获得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支持芝麻规模化种植,提倡机械化生产。对集中连片种植芝麻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县农业主管部门验收后,种植规模在100-300亩、301—500亩、500亩以上的,分别按照200元/亩、250元/亩、300元/亩给予奖补。
13.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奖补。经工商部门登记且成立1年以上,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可申请建设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全程农事服务中心达到市级验收标准的,按照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资金拨付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
三、附则
14.本政策由县农委、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15.本政策与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6.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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