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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为促进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旅游组织,且申报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文化产业设施投入
3.社会资本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下同)在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设施转为政府国有资产委托企业运营管理的实行一事一议。
4.鼓励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依法提供观影、演出、游戏、赛事转播等服务,建成多功能的文化娱乐体验中心,或在大型商业综合设施内新建涵盖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电子竞技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对社会资本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古旧民居等资源改建和新建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场馆,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小型博物馆、展览馆,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6.投资数字影院项目,按每块影幕3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9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按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组织、主办展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演艺类公司、民间文艺团体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超过30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民间文艺团体每年进行的各类演出达100场以上(含100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
11.对获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国家4A旅游级景区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民间资本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公园(俱乐部),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新获得国家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在市级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获得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获得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年内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建设旅游厕所达到国家3A、2A、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每个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A级旅游厕所通过改造提升获得更高A级标准的,按照两个标准之间的奖补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15.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新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评定为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7.成功新创建省、市级五星级农家乐(非晋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星级农家乐(非晋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三星级以下农家乐(非晋星)的,给予一次性每星1万元奖励。另外,农家乐晋星的,每增一星,奖励1万元。同时被省、市评为星级农家乐的,按照获得的最高星级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18.新获得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旅游示范村,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国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新设立的国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县内旅行社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支持和鼓励原封闭的“山庄”、“园林”、“水域”、“农业示范园”等发展旅游业,通过规划改造,满足对游客开放条件的,给予申报农家乐星级评定或A级国家旅游景区评定,申报成功的,按照本政策第11、17条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1.对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民营博物馆、展览馆并免费对外开放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场馆如未做到免费开放,则取消奖补。
22.对新获得国家级著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文化与体育相融合项目
23.扶持引导民营体育场馆运营。对在我县经营1年以上、体育健身建筑面积在800—1500平方米、1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高耗能体育项目的场馆,给予6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24.鼓励民营体育健身场馆承办各类体育赛事。对承办市级体育赛事且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场馆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承办省级体育赛事且规模在200人以上的场馆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承办国家级以上的体育赛事的场馆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5.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等资源改(扩)建体育健身场馆,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改(扩)建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6.对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民营健身场馆并免费对外开放的,给予每平方米100—3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场馆如未按要求做到免费开放,则取消奖补。
五、附则
27.本政策由县文广新局、教体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8.本政策与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内各条款亦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9.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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