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多玛家霸瑞士有限公司(下称家霸公司)所提无效宣告请求,在商评字[2017]第18955号关于第7467207号“凯霸KAIB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下称被诉裁定)中认定:一、商标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10673号《第7467207号“凯霸KAIBA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下称第10673号裁定)对诉争商标与家霸公司第G969305号“KAB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及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了家霸公司的“KABA”商号权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定,且该裁定发生了法律效力,故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家霸公司再次提出的相同主张予以驳回;二、家霸公司关于诉争商标应予无效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61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