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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但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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