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后才能把心仪的商品加入购物车哦登录
购物车空空的,去看看心仪的商品吧~
去首页看看>>大多数情形下,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新《商标法》第48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避免自己的品牌用于赠品上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规避商标侵权的关键所在。为了不构成“商标使用”,在与艾默生刘永刚、舍弗勒陈军两位同行简单探讨后,我们提出以下七个可以考虑的建议:
1.避免在赠品上单独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这种情形比较容易被认定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
2.在赠品上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时最好带上促销商品名称。比如,在玩偶赠品的吊牌上标注“金帝巧克力”(字体最好一样大小),显然,即使人家在玩偶类商品上注册有“金帝”商标,也难以主张“金帝巧克力”标识是对玩偶商品的来源指示或商标使用。
3.如果空间允许,可以将促销商品(如巧克力、保健品)的包装图片,同时在赠品所标注品牌名称或LOGO的前后或上下,一并印上,如此更能清晰地向消费者传递明确的信息:赠品上的品牌名称或LOGO所指示的商品并不是赠品本身。
4.在赠品上明确标注“赠品”或“非卖品”或类似字样,这样可以降低或避免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发生所谓混淆或误导的可能性。
5.在不影响品牌宣传效果的基础上,可以将赠品生产商的品牌名称或LOGO,同时印在赠品上,与促销商品的品牌并存。当然,要确保生产商印上去的品牌名称或LOGO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不要让消费者将生产商的品牌或LOGO,当作你促销品牌的子品牌或姊妹品牌,或者产生的相反误认。
6.如果赠品或其包装的空间允许,可以将促销品牌厂商的公司名称显著标注,更能与赠品所竞争商品上的“雷同”商标,明确区分出不同的商品来源。
7.如果企业名称包含了所要传播的品牌名称,可以不需单独印制品牌名称或LOGO,直接印上“xxx公司惠赠”即可。尤其是该品牌已经被他人注册并使用在赠品所属商品上时,如此使用更具安全性。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如果你定制或采购了一批赠品后,这些赠品的生产厂商,可能会反过来在展会、广告、电子商务平台或公司官方网站宣称:我们的产品是“可口可乐赠品”、“五粮液定制礼品”,或者其他类似的宣传。如果你不喜欢这样“被宣传”的话,最好一开始就要在采购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写上禁止这类宣传的条款。当然,更是必须要通过合同禁止生产厂商擅自销售带有你品牌“赠品”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
获取知产新资讯
扫描下方二维码,随时掌握行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