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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生活中,当你用“饿了么”点外卖的时候是否会说成“饿了吗”呢?
2020年12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27107号《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中,“饿了么”在线外卖平台运营方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拉扎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饿了吗公司)诉至法院。
据了解,2008年,拉扎斯公司创立了“饿了么”本地生活平台,主营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饿了么”在线外卖平台是该公司的核心业务,拉扎斯公司申请注册了众多商标,涵盖的商品与服务类别包括第9类、第35类、第42类、第43类等。
拉扎斯公司认为,其“饿了么”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餐饮服务领域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的饿了吗公司在其“饿了么”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且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将与“饿了么”商标高度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具有攀附其商誉的主观恶意,饿了吗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基于“饿了么”商标的高知名度,饿了吗公司的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饿了吗”字号的企业与拉扎斯公司之间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基于此,拉扎斯公司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饿了吗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与“饿了么”相同或近似,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针对拉扎斯公司的起诉,饿了吗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且该公司注册后并没有实际经营。“饿了吗”的“吗”与“饿了么”的“么”读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构成近似,故请求法院驳回拉扎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拉扎斯公司系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有权针对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饿了吗公司的字号“饿了吗”与拉扎斯公司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被告饿了吗公司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不与餐饮直接相关,但是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与餐饮行业密切相关,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与全国范围内众多的餐饮公司均有合作,涉案商标通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多年的广泛使用和宣传,至被告饿了吗公司成立之时,已经在餐饮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饿了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立军同时注册了大量公司,其中不乏使用了其他知名标识的情况,但其未就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被告自述上述公司均未实际经营,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此外,朝阳法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6569号案件中已经产生了一般公众误认被告饿了吗公司为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经营者的情况出现。
综上,朝阳法院认为,被告饿了吗公司将“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无论被告是否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均难以避免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故原告拉扎斯公司要求被告饿了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朝阳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饿了吗公司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判令被告饿了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已足以制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在被告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原告并不会造成实际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朝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打印费等合理费用,朝阳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原则酌定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朝阳法院判决被告饿了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被告饿了吗公司赔偿原告拉扎斯公司合理费用1万元。
如上图所示,记者通过企查查查询到,目前,饿了吗公司已变更其企业名称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2020年9月,该公司曾将其企业名称由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饿不饿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0年11月,该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在的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记者:吕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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