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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新年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开启了我国法治时代的新篇章。这部法律典籍,对于全面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法律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益支撑。
明确知识产权客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该规定直接从基础民事法律制度层面确认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纳入民法典的管辖范畴。同时,该规定列明了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客体,包括作品、商标、商业秘密等七个明确的类型,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如此规定,既充分归纳概括了现实社会既成的知识产权内涵,又为未来知识产权权益类型的延展留足了空间。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对于知识产权的质权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方面,强调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智慧财产的经济属性,另一方面,明晰了知识产权的质权行使方式。该规定有利于社会以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活动。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助推社会经济发展的要素,具有重大价值,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原则、赔偿方案予以列明,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系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情形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申明了“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机制。上述规定呼应了我国近年来在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层面上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此,更加凸显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法律权益的重视程度与保护决心。
总体来看,虽然,民法典没有将知识产权法单独成编予以纳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散见于总则、物权编、合同编等相关规定中,但是,民法典在法律属性上充分肯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在民事法律行为层面,民法典亦充分考量与照顾了知识产权的特殊财产属性,就相关权利行使、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了适当引导。我们相信,有了民法典的指引,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元、张依晨)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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