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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180228号“新加坡国际制造创新中心smic
Singapore Manufacturing Innovalion Cen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7021号
申请人:腾飞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
申请人因第25180228号“新加坡国际制造创新中心smic Singapore Manufacturing Innovalion Cen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获得新加坡政府的同意,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新加坡注册的相关商标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件。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获得新加坡政府的同意,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赵焕菲
刘浩
2018年10月26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编辑:赵珍 校对: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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