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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专利法从无到有,历经几次修改,点燃了全社会进行技术创新的热情。伴随着各行各业的发明创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我国专利审查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审查周期有待缩短、专利质量有待提升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从服务创新驱动的目的出发,迎难而上,在专利审查能力建设、专利审查效率和质量提升方面不断攀升新高,促进了我国专利事业的蓬勃发展,对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从1980年成立中国专利局,到2001年成立第一个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发展到现在分布多地的七家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打造了一支庞大的审查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利审查员队伍。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响应社会需求,通过完善审查制度、加强审查质量管理、提升审查能力等多种举措,使专利审查周期进一步缩短,专利审查效率不断提升。作为创新主体,我们深感振奋,这不仅使发明创造快速获得了全面保护,而且鼓励了创新主体持续性地进行技术创新。
在打造高精尖专利审查员队伍的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多种方式的加快审查渠道。2012年8月起施行《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开辟了专利优先审查的通道。2017年开始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专利优先审查的范围。从2011年建立第一条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中日PPH开始,到2017年与23个国家合作开通专利审查高速路,再到2018年分别与巴西、欧亚专利组织、马来西亚、阿根廷合作开通专利审查高速路,为申请人在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快捷地获得专利授权铺就了快速通道。这些举措十分有效,加速了创新主体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海内外的专利权的过程,真正实现了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并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伴随着专利审查效率的提升,专利审查质量也在不断超越。目前,作为创新主体,我在与审查员沟通的过程中,感受到审查员格外关注发明的实质方案,会围绕发明点进行深入检索和全面审查,从而有效提升了专利审查质量,对发明创造形成有效保护是有积极作用的。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截至2017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35.6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9.8件。然而,知识产权“大而不强”的问题依然明显,因此,聚焦专利质量成为上到国家,下到创新主体和专利从业机构的工作重心。2016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四大工程:发明创造与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工程、专利代理质量提升工程、专利审查质量提升工程以及严格保护和高效运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工程。重申要从严把好专利审查授权关,避免不当授权,全面提升审查质量,向社会公众提供保护范围清晰适当、权利稳定可期的专利权。围绕这一目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措并举,不断加强审查员的审查能力建设,畅通审查员与申请人的沟通渠道。目前,审查员都很积极听取申请人对于发明方案实质问题的分析,这对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大有裨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几年还开展了PCT国际阶段增加沟通机会试点工作,为审查员与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双向沟通通道,双方可就发明方案的实质、检索关注点以及检索结果的准确性与全面性进行充分沟通,不仅提高了PCT国际检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也提高了检索报告本身的客观性及其综合质量,更为申请人进行海外专利布局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提高专利审查质量的决心与行动,显著推进了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创新主体的专利质量提升。
201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施行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其中涉及商业模式创新成果的保护、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等创新主体广泛关注的问题。《指南》明确了仅将计算机程序本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明确了计算机程序可以作为计算机产品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真正实现了对软件相关发明创造的保护。
同样,我国的专利信息化建设也日新月异。2010年之前,专利审查以纸件审查为主,从2010年开始,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开通运行,专利审查模式发生了巨变,不仅实现了从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权失效全流程、全方位的电子化审查,还实现了数据管理的共享,审查效率因此大为提高。开启专利审查的无纸化时代,同时也打破了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有效地应对了专利审查工作量快速增长的矛盾。此外,为审查员和社会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检索服务的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具有图片比对等检索功能的外观设计专利智能检索系统、中国专利查询系统、电子申请网上缴纳专利费用系统等也先后启用,这些先后搭建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共同组成了处于世界前列的专利信息化系统,不仅提升了面向社会公众的专利信息服务能力,也提高了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和专利申请的质量。
过去三十多年,我国专利审查工作实现了长足进步,为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当下到未来,专利审查工作将再攀一座座新的高峰,为激发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热情,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做出更大的贡献。(作者:温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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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的决定(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作如下修改:将决定第七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修改为:“可根据情节暂扣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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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一、条例第十条第(十)项删除;二、条例第三十八条删去:“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直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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