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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备案对象是面向我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
3、企业发展潜力大,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三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4、企业建有市级以上(含)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含)之间,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营业收入在4亿元至10亿元之间,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机制健全,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有发明专利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其他按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或者近三年每年至少申请发明专利(通过实审)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其他按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3项;
6、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管理团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并实施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体系,企业文化、激励机制等软实力建设成效明显。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登录合肥市科技局网站(www.hfst.gov.cn),进入“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填写申请书,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PDF格式上传至系统,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推荐至市科技局。
网络填报技术支持:冯岚 65660193,18256546681。
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04年10月2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89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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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7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96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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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
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2004年10月27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75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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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56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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