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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发布日期:2017-02-08 09:40 来源:科技局 阅读: 378次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为规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和《2016年合肥市蜀山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促进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市蜀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蜀山区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蜀山区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政策审核原则上自申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果在蜀山区政府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对象)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在收到政府审批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申报时间
本政策按年度申报,于次年4月底前开始申报,具体时间届时见相关通知,每年仅受理一次。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条件、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
纸质申报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在线打印的申报表和下列各条款要求的申报材料。
(一)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首次认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申报材料:获得认定的证书或批文。
(二)鼓励知识产权保护。
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对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500元资助。对辖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专利授权资助的,其经费应由企事业单位全部奖励给专利研发与管理团队;专利的申请地和授权地为蜀山区域内;获得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
申报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专利授权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
(三)鼓励小微企业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创业创新。
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对本地区的小微企业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在500-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1000-5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0万元。
申报材料:年度已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明细表和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四)鼓励科技创新,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第一、二、三、优秀名次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
申报材料:各类证书或批准文件(省科技奖励须排名第一位)。
(五)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
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小微企业)补助,每个租用单位(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共享共用补助应是当年度发生的支出;租用仪器设备原值单台价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租用单位利用租用设备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在中国技术合同交易网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出租、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相关收费凭证复印件等。
五、附则
(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资金。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51-65121130。
(三)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8年7月2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87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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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46号)(2008年12月2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46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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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2008年12月1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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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
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合政办〔200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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