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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引领时尚的国际化首善之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7〕62号)要求,结合庐阳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庐阳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或个人。其中达到纳入统计标准的,申报当年必须在庐阳区统计范围内。 二、扶持政策 3.当年产值达到规模以上条件(规模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并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入规的批零住餐业企业、个人,且当年零售额增幅达20%以上(含20%),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企业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个体奖励资金分2年按年度拨付);首次入规的服务业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20%以上(含20%),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迁入落户、税务及统计关系变更到我区的规模以上企业参照执行。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增幅达5%以上(含5%)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奖励企业负责人及管理团队)。与第3款政策不重复享受。 5.零售额亿元以上批零业、产值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当年零售额(或产值)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零售额(或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餐业和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零售额(或营业收入)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给予零售额(或营业收入)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与第3款政策不重复享受。 6.当年进出口增量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2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50万元。 7.5000万元以上非房地产投资项目首次入库的,给予当年完成投资额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 8.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5%以上(含5%)的,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与第3款和第5款政策不重复享受。 9.支持企业首发上市,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主板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挂牌后首次融资并投向庐阳区项目的,给予首次融资额1%奖励,两项合计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对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挂牌后首次融资并投向庐阳区项目的,给予首次融资额1%奖励,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70万元。 10.鼓励金融机构周转过桥续贷资金,设立过桥续贷资金5000万元,帮助企业临时周转,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运营管理庐阳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年周转率达到12次的金融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年周转率超过12次的金融机构,按其超过12次的周转资金给予0.5‰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支持庐阳区企业税融通贷款年度发生额达到0.5亿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各家银行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政银担业务,对支持庐阳区企业政银担贷款年度发生额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各家机构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11.对新评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安徽老字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按网点数和经营业绩择优,按每个店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或个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市“1+3+5”政策不重复享受。 13.对为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企业,当年在我区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与市“1+3+5”政策不重复享受。 14.鼓励引进国际一线品牌提升我区整体商业档次。对于首次引入2个以上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照每个品牌1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品牌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且保持稳步增长,给予引进企业总量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际一线品牌主要参考世界奢侈品协会最近3年发布的全球最具价值奢侈品牌100强品牌名单中时尚、化妆、精工科技、珠宝、名表、名酒等类的奢侈消费品。 15.新入驻的从事基因检测、基因筛查及临床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第三方诊断机构;从事健康产品、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年度税收达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5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对购买产业楼宇的信息技术和数字内容服务、研发与设计、第三方检测以及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大健康、众创空间等高技术服务业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进驻投产后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且税收不低于300元/平方米,经庐阳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给予购房款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对单位或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外、国内发明专利,分别资助5000元、4000元;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专利申请地址须在庐阳区范围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授权量达50件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8.支持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及研发项目开发,对以下项目通过双向约定的形式给予资金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已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首次落户庐阳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当年新获得“安徽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0.对按规划设计建设完成、投入运营的民宿、运动休闲等文化产业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度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1.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支持投资、运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文化旅游度假区、街区和重点项目,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购房、租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按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支持新型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在庐阳区注册、登记,开办文化创意、网络游戏、动漫、新媒体电影、融媒体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购房、租房),按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3.对新入驻我区的影视文化公司总部、演艺公司总部、新型书店总部、文化创意公司总部、连锁咖啡、酒吧、娱乐公司总部等文化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4.对全年在我区演出不少于40场的演艺类公司,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对新引进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按其所租场所租金均价的20%、30%、40%、50%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为1年。 26.对符合三十岗西瓜地理标志品牌要求,种植西瓜达到50亩以上的,奖励业主1000元/亩。 27.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按每项1万元、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8.农业科研成果补助。凡业主与科研院校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实验基地或科研工作站,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或开展课题研究,并获得国家专利的,分别对业主按每项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9.农业新品种引进、培育和推广。对从省外引进或自主培育,非本市的名、特、优农业品种,并成功试种且推广种植在一定面积以上,符合市场需求、优质高效、生态节约的,给予每个新品种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0. 对面积150亩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大棚生产设施与基地占地面积比例达50%以上,水、电、路、车辆停放设施完善,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园区各类生产记录档案规范,并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二维码可追溯体系的蔬菜瓜果种植园,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 3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合肥市政府质量奖、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AAA“标准化良好行为”、合肥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合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32.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庐阳区聚焦重点领域扶持特色产业“一事一议”政策》另行制定。 33.凡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不同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条款执行。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财力贡献奖励的额度(含市政策中由区财政承担部分),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企业年度对本区财力贡献部分。企业年度发生环境污染和环保违法事件的、发生人员死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各项奖励资助一律不予享受。 34.申请奖励资金均按年度申报兑现,由申报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区直相关部门申报。其中:第3款分别向区经促局、商旅局、发改局申报;第4款、第25款向区经促局申报;第5—6款、第11-15款向区商旅局申报;第7—8款向区发改局申报;第9—10款向区财政局申报;第16款向庐阳经开区申报;第17—18款向区科技局申报;第19—24款向区文化局申报;第26—30款向区农水局申报;第31款向区市场监管局申报。政策兑现审核小组根据各相关部门初审结果对兑现情况在两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专项资金当年兑现资金超出总量的,按企业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兑现,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予以兑现。 35.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政策条款由区发改局、经促局、财政局、商旅局、农水局、科技局、文化局、市场监管局、庐阳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会同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36.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以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4年10月10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将其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8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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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修订)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修订)(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90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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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4年10月10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224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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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4年6月2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4年10月1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45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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