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比公司在华注册USB TYPE-C商标遭驳
发布时间:2018-12-28 来源:中国商标专网-专利 浏览次数:405 作者:小编
提及“USB Type-C”,经常使用智能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的用户并不陌生。美国优势比工具协会公司(USB IF,下称优势比公司)欲将“USB TYPE-C”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通用串行总线构架兼容的电子设备等商品上。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第17876376号“USB TYPE-C”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得以维持。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优势比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通用串行总线构架兼容的电子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连接器、智能手机、平板显示器、个人数字助理等第9类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优势比公司不服,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于对商品内容等特点的直接表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优势比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且优势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已获得可供注册的显著特征。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优势比公司的诉讼请求。
优势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之识别为标识商品来源的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优势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亦不足以使其具有可注册性。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优势比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王国浩)